黄山学院风雨操场场馆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风雨操场各场馆的管理,保证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,提高各场馆的利用率,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功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风雨操场各场馆均适用于本办法。
第三条 风雨操场是我校的固定资产,是我校办学和社会服务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。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,为全民健生活动提供场所。
第四条 体育学院是我校风雨操场管理的职能部门,负责对各体育场馆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证场馆安全、保持环境卫生、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六条 场馆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负责对各场馆进行巡查,发现场馆安全隐患、设备损坏、能源浪费等现象时,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维修。
第七条 进入场馆进行教学、训练、竞赛、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,服从管理人员指挥,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,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,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二章 场馆的开放管理
第八条 原则上风雨操场的使用以学校各教学任务和活动安排为主,在条件许可、保证教学的前提下,结合全民健身和服务社会的需求,有序的对外进行开放。
第九条 教学开放:每学期各场馆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及时开放各场馆,保障教学任务的完成。
第十条 在校师生锻炼开放:除日常教学及训练以外,风雨操场分时间段面向全校师生免费开放。开放时间为每周一,周三,周五18:00-20:00;周六14:00-17:30;节假日不予开放。
第十一条 面向校外人员、团体开放:校外人员或团体如有需求租赁风雨操场(场馆)举办相关活动或竞赛,需按相关流程提出申请,逐级上报批准后,按照场馆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后方可使用。
第十二条 与学校存在合作关系的企、事业单位,与学校友好往来的政要或团体等,根据与学校的密切程度,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可部分优惠或免收场馆租赁费用。
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场馆。有损学校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,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,不得使用场馆。
第十四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、水电等设施,需经场馆管理人员同意,且由指定专人操作。使用单位使用完毕后,有责任恢复场馆各设施的完整性,如有人为损坏情况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。
第三章 风雨操场场馆对外开放收费标准
第十五条 风雨操场体育场馆收费标准。(详见黄山学院风雨操场体育场馆收费细则)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,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,有关具体问题由黄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黄山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