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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

发布者:体育学院  发布时间:2012-11-12  浏览次数:595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,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,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、公正和有序,保障毕业生、用人单位和学校诸方面的合法权益,保证和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安徽省的有关政策和规章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指毕业生为黄山学院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、专科应届毕业生。

第三条 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办事、规范管理、服务学生、服务用人单位和公平竞争、择优推荐原则。

第四条 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以转变观念、面向市场、强化服务,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为宗旨。

第五条 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统一领导下,实行学校、院系两级负责制。

第六条 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系统工程和全员工程,各级各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,按照学校统管,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、密切配合,全员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 机构及主要职责

第七条 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构是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,职能部门是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。各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
第八条 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
1、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方针政策,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章制度;

2、统一部署、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
第九条 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:

1、宣传、贯彻和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;      

2、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章、制度、办法和决定等,具体组织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;

3、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管理和集中发布;

4、收集、整理、筛选和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;

5、组织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课教学和就业指导工作;

6、组织大型的校园招聘会,协助各院系办好专场招聘会;

7、组织全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;

8、汇总、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,负责派遣、改派工作;

9、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开拓;

10、负责组织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;

11、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抽查审核和就业率统计;

12、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其它工作。

第十条 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主要职责:

1、执行和贯彻落实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规定和措施;

2、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本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;

3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信息登记、审核和上报;

4、搜集、整理、筛选和发布相关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;

5、负责本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的教学和就业指导、咨询工作;

6、组织本院系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;

7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资格审查、考核和就业推荐工作;

8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派遣计划的编制工作;

9、负责本院系各专业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和调研工作;

10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材料的收集、审核和上报工作;

11、完成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
第三章 人员、场地和经费

第十一条 就业工作队伍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础。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,根据毕业生规模及学校工作实际配备毕业生就业专职人员,同时配备一定数量兼职人员。

第十二条 就业工作专职人员要能适应工作信息化、网络化的要求,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,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,不断提高业务水平,逐步走向职业化、专业化、专家化。

第十三条 各院系要有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。

第十四条 学校建立专门的能满足需要的毕业生就业招聘大厅、洽谈(面试)室、心理咨询室、信息查询(远程面试)室、毕业生档案室等,并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。

第十五条 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,学校每年按不低于在校生学费总额的1%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。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。

第十六条 各院系就业工作经费,由学校在专项经费中按一定标准划拨到院系。院系就业工作经费专项专用。

第四章 奖惩

第十七条 学校对各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目标管理,定期组织对各院系进行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,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;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者进行惩罚。

第十八条 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政治性、政策性、专业性很强的工作,学校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违犯规定、以权谋私、徇私舞弊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五章 附则

第十九条 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