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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暂行办法

发布者:体育学院  发布时间:2012-05-14  浏览次数:425
     为推进我院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,加强对学生的学业指导,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,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,培养知识结构合理、个性与特长充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,进一步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,决定从2009级开始对社会体育学生实施导师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范围
2011-2012学年第二学期开始,在一、二年级的本科生中实行导师制,原则上每八名学生配备一名导师,每位导师指导最多不超十名学生。
二、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
(一)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忠诚党的教育事业;
(二)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,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;
(三)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专业水平较高,有教育经验,懂教育规律,教学效果良好,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,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;
(四)具有高校三年以上教龄或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、硕士以上学位,原则上教授、副教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均应担任本科生导师。
三、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
(一)专业指导。指导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发展方向与现状,向学生解释培养方案课程的内涵、要求与差异,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,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、兴趣、爱好,指导学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,并对学生选课、学习进程安排、发展方向选择、学习方法与策略方面等进行指导,向学生介绍各门课程的主要内容,以及修读每门课程应该注意的问题,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,端正学习态度,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,培养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。
(二)学术引导:引导学生开展读书活动、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,提升学生的科研素养,有意识、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参加实践及科研训练,对学生课外课题的选题及研究工作进行指导,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,提倡有条件的导师带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。
(三)品德培养:要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风范影响和教育学生,在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的同时,使学生在更好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,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。
四、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要求
(一)本科生导师的工作采取个别指导为主,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,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。指导的方式可以当面指导、书信、电子邮件、电话等各种方式进行,当面指导每个月不少于1次。
(二)每学期开学初应根据学生的自身特点和专业要求,制订相应的指导计划,撰写导师工作日志,真实记录指导活动,每学期末应进行指导工作总结。
(三)帮助学习中遇到困难的学生,或向学生介绍可能为他(她)提供帮助的部门或人员。
(四)听取学生对培养方案和每门课程的意见,并及时向教学秘书、教研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反映,做好学生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工作。
(五)在指导工作中,本科生导师应与辅导员及时沟通,相互配合,将学生中突出的思想情况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反映,并提出工作建议。
五、本科生导师的聘任
(一)依据导师制要求,在老师自愿申请基础上,由院长提名,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,对导师进行聘任。
(二)本科生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,聘期原则上为两年。导师在任期中如因进修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,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,更换导师的程序按聘任程序进行。
六、本科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
(一)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院本科生导师制领导组,负责对本科生导师的聘任、管理和考核工作。
(二)本科生导师每学年考核一次。考核等级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级。考核合格者,在调节津贴中按照每年每生计5分标准。考核不合格者扣除或减少计分。
(三)本科生导师考核内容主要为导师的工作职责完成情况、指导效果和学生满意度等方面,主要依据是各指导教师的工作计划、平时的工作日志以及相关实绩记录等。
(四)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,作为评选优秀教师、教学优秀奖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、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七、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2月28日起施行,由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制领导组负责解释。
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申请表.doc  
体育学院本科生导师指导工作记录表.doc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体育学院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